一、低壓熔斷器廠家起動器的定義和選擇要點:
1.根據GB140481,起動器是起動和停止電動機所需的所有開關電器與適當的過負荷保護電器組合的電器”。
2.起動器通常由接觸器和過載保護電器構成,這從GB140484的名稱中即可看出:“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含電動機保護器)"。
3.接觸器應能接通和斷開電動機的起動電流(對籠型電動機為堵轉電流),其使用類別及操作頻率,應符合電動機的類型和機械的工作制
4.G814048定義了16個使用類別:AC1~AC4、AC5a/5b~AC8a/8b和DC1~DC-4,給出了接通與分斷能力及其試驗條件。
5.籠型電動機一般采用AC-3,需要反接制動或反向運行、點動時采用AC4。
6.接觸器在規定工作條件下的工作電流應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7.低壓熔斷器廠家通常給出AC-3條件下適用的電動機功率,以便于接觸器的選擇。
二、低壓熔斷器廠家起動器與SCPD協調配合要點:
1.起動器在短路時不能進行自保護,因此需要配備SCPD。二者在短路情況下允許有兩種協調配合:
“1型”配合,要求起動器在短路條件下不應對人及設備引起危害,在未修理和更換零件前,允許不能繼續使用;
“2型”配合,要求起動器在短路條件下不應對人及設備引起危害,且應能繼續使用,允許觸頭熔焊,但制造廠應指明關于設備維修所采用的方法。
2.此外,某些廠家還給出了“完全“配合(連續運行),即不允許損壞或失調故障后保證能立即重新起動。
3.協調配合的特性,由起動器制造廠通過一系列試驗來驗證。包括預期電流“r”試驗、額定限制短路電流試驗、交點電流{附近試驗等。
4.低壓熔斷器廠家對一般電動機,“1型”配合是可以接受的。對連續運行要求高的電動機或者容易達到配合條件時,宜采用“2型”配合。對特別重要的電動機,宜采用“完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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